【煽動文字】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罪成判囚提上訴 上訴庭9個月內頒布判決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7/04 17:29

最後更新: 2024/03/07 17: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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譚得志早前就發表煽動文字等罪被裁定罪成判囚,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。資料圖片

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(快必)涉於2020年上半年,於不同地方擺街站叫喊口號,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,早前被判監40個月,為回歸後首涉煽動文字罪判刑案件,譚就7項煽動文字罪定罪及整體刑期,今(4日)向上訴庭提出上訴。。上訴方指本案不應在區域法院審理,若涉《港區國安法》應循公訴罪行作檢控,質疑控罪非依法規定不合憲。律政司一方則指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是可循公訴程序進行。上訴庭聽取陣詞後,押後9個月內頒布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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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人譚得志(50歲),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,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、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、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、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控罪罪名成立,共被判監40個月,另罰款5,000元。

控罪指,譚得志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,分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、銅鑼灣崇光百貨、牛頭角下邨廣場外、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、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、黃大仙站A出口外、觀塘站A1出口外與裕民坊一帶及藍田啟田商場外,干犯以上控罪。

上訴一方指出,本案不應在區域法院審理,裁判官將案件轉介往區院時,上訴人曾提出反對惟被拒。上訴一方指,煽動意圖罪行應由高等法院處理,即使本案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起訴,根據第41條,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,應由陪審團審訊,質疑區域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。

上訴一方又指,本案控罪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9及10條起訴,屬成文法。上訴一方則認為控罪應屬普通法,控方須證明上訴人具煽動意圖,以及涉及煽動暴力情節。上訴方續指控罪不合憲,限制言論自由,不符依法規定原則。

就事實裁決方面,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未有就涉案口號作詳細分析,控辯雙方均傳召專家就涉案口號作解讀,上訴一方指該口號不獨只有單一意思,不同人士於不同處境下亦得出不同意思,因此並非如專家所指只有港獨意思。

律政司一方回應指,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,控方毋須證明意圖。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1條,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,律政司強調須視乎情況而作出考慮,並非絕對須循公訴程序進行。

律政司一方續指,上訴一方質疑本案控罪不合乎比例,因控方毋須證明涉及意圖煽動暴力。律政司指出,煽動罪不只包括暴力元素,亦包括如網絡攻擊等。律政司強調,原審法官於裁決時,就合憲性議題及涉案煽動文字已作詳細分析,因此認為原審法官就定罪方面並沒有犯錯。

至於刑期方面,上訴一方認為判刑過重,就首項控罪以2年為判刑起點亦過高。律政司一方指,其中1項控罪涉及上訴人於大埔煽動中學生參與非法集結,認為屬加刑因素。

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,押後判決,表示將於9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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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